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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发布

2023-04-11 16:02:14     来源 : 中国医药报


(资料图片)

4月4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计五章35条,从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管理、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化妆网络经营作出具体规定。

《办法》明确,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经营化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办法》规定,平台应当依法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建立实名登记、日常检查、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

《办法》对各项管理规定进行细化,压实平台管理责任。例如,《办法》明确了重大线索转送制度,平台对发现的违法经营化妆品行为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后,应当将相关情况及平台内经营者涉嫌违法经营的线索报告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实际经营地省级药监部门。同时,平台应按季度向平台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报告其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处置情况。

对于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办法》细化了其应当履行的进货查验、信息展示、风险控制、召回要求、配送要求等义务。根据《办法》,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履行化妆品信息披露的义务,全面、真实、准确、清晰、及时披露与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关注所经营化妆品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公开信息,对于经抽检认定为不符合规定的特定批次化妆品,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对于抽检后检出禁用原料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儿童化妆品不符合规定等情形,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仍继续经营同一品种的其他批次产品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该化妆品抽检不符合规定的监管公开信息等予以公示,供消费者选购时参考。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明确,国家药监局组织各级负责药品监管的部门利用技术手段加强对化妆品网络经营和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活动的网络监测。负责药品监管的部门应当加强与平台信息共享,鼓励其对本平台内的经营行为开展网络监测。《办法》还明确了不同层级监管部门对于化妆品网络经营行为的管辖权。对于平台内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由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负责药品监管的部门管辖。关于平台的监管,对于平台未履行实名登记、制止、报告、停止提供平台服务等义务的违法行为,由平台住所地省级药监部门管辖;其他违法行为由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负责药品监管的部门管辖。

《办法》同时细化了违法行为线索移交、风险处置措施、监管协同等要求,强化平台所在地、平台内经营者实际经营所在地、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所在地等监管部门的协同配合。(闫若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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